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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维仁与王艳军、牟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仁,王艳军,牟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373号原告郭维仁,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贺春龙,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军,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牟洪林,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仁与被告王艳军、牟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仁于2017年1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郭维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