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维仁与王艳军、牟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仁,王艳军,牟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373号原告郭维仁,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贺春龙,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军,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牟洪林,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仁与被告王艳军、牟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仁于2017年1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郭维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