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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献军、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献军,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57号申请人:钟献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委托代理人:陶华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工会主席。申请人钟献军、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6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钟献军工资14500元。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