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献军、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献军,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57号申请人:钟献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委托代理人:陶华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工会主席。申请人钟献军、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6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钟献军工资14500元。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