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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高登录与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登录,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5871号原告:高登录,男,1962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黄雪峰,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原告高登录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高登录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登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高登录负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