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邱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73号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法定代表人XX东,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邱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诗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