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路普恒与吴开兵、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普恒,吴开兵,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500号原告:路普恒,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吴开兵,男,40岁,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郭学亮,总经理。路普恒与吴开兵、山东聊城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路普恒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普恒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