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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路普恒与吴开兵、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普恒,吴开兵,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500号原告:路普恒,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吴开兵,男,40岁,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郭学亮,总经理。路普恒与吴开兵、山东聊城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路普恒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普恒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