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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来成与宋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来成,宋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朱来成。被执行人宋永峰。本院在执行朱来成与宋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永峰经本院执行已履行部分业务,经本院四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