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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传辉与被告沈艳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辉,沈艳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90号原告:吴传辉,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沈艳好,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吴传辉与被告沈艳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传辉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吴传辉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