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执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成宁、刘石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5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46号5-8房,组织机构代码58762468-X。法定代表人:陈希林,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锦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揭莉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成宁,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石松,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成兰,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雪娇,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46号403房,组织机构代码05259513-0。法定代表人:卓明星。被执行人:廖贵生,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卓明星,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诉讼费19190元、公告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成宁、刘石松、林成兰、陈雪娇、广东创智投资有限公司、廖贵生、卓明星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45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