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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董俊鸿诉杨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鸿,杨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81号原告董俊鸿,男,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被告杨丽,女,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鸿诉被告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俊鸿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俊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鸿撤回对被告杨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2700.50元,由原告董俊鸿承担。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