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2民初1119号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伟业物业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范民生。被告:史小玲,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天伟业物业公司诉被告史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天伟业物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天伟业物业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