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闫长刚与雷声、王素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闫长刚,雷声,王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608号原告: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劳武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建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闫长刚,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新沂市。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男,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雷声,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素梅,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闫长刚与被告雷声、王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窑湾万盛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闫长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茂文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