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409张家文与黄建安、顾维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文,黄建安,顾维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09号原告:张家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安。被告:顾维清。原告张家文与被告黄建安、顾维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家文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张家文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