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朱云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芹,朱云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财保18号申请人:刘秀芹,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人:朱云奎,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秀芹诉被申请人朱云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云奎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云奎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