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谢光远、杨礼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远,杨礼云,卢一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光远,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杨礼云,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卢一宪,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光远与被执行人杨礼云、卢一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礼云、卢一宪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