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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谢光远、杨礼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远,杨礼云,卢一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光远,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杨礼云,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卢一宪,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光远与被执行人杨礼云、卢一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礼云、卢一宪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