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辛万伟诉邱明宗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万伟,邱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万伟,男,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邱明宗,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贡井民二初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万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明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明宗有银行存款5083.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邱明宗银行存款5083.61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