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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和顺与徐宝兴、戴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顺,徐宝兴,戴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606号原告郑和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宝兴,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戴艺华,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顺与被告徐宝兴、戴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和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戴艺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和顺撤回对被告戴艺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徐晓雯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燕丽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