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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新阁、偃师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阁,偃师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孟津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127号申请人:王新阁,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偃师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康庄村。法定代表人:万公钦。被申请人:孟津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白鹤镇西霞院。法定代表人:冯玉民。原告王新阁诉被告偃师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孟津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王盼盼所有的位于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85幢1××号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以担保人王栓龙所有的位于诸葛镇顾龙路南政府对面第3幢房产(房产证号:偃师房权证字第000287**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孟津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盼盼所有的位于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85幢1××号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担保人王栓龙所有的位于诸葛镇顾龙路南政府对面第3幢担保房产(房产证号:偃师房权证字第000287**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新阁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