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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秀珍;陆青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109执35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陆秀珍与被执行人陆青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秀珍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青白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秀珍与被执行人陆青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陆青白一次性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陆秀珍29000元(该赔偿款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5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00元共1500元。);申请执行人陆秀珍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陆青白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470.7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的全部债务利息的追偿。被执行人陆青白已当场按和解协议将执行款29000元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陆秀珍;执行费387元被执行人陆青白已当庭缴纳完毕;(2016)桂0109执352号执行案已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陆秀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诉讼费800元,执行费3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和解履行完毕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