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高热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热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热闹,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热闹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热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高热闹在本村高某家盗窃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3499元。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热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热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高某陈述、深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被盗手机收据、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热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热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热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