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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曹平与周波、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周波,刘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785号原告:曹平,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飞,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系原告曹平之子。被告:周波,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刘小庆,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平与被告周波、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平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平负担。审 判 长  陆 磊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