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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罗德金与詹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金,詹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1599号原告:罗德金,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詹军,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罗德金诉被告詹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1月25日,原告罗德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德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罗德金负担。审 判 长  魏荣宇人民陪审员  刘 犟人民陪审员  丁希勤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千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