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同波与朱学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波,朱学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32号原告:李同波,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朱学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同波与被告朱学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同波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同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同波负担。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