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同波与朱学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波,朱学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32号原告:李同波,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朱学民,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同波与被告朱学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同波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同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同波负担。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