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方某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银行账户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