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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0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国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0333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国江,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国江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180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国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张国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郑 虹执行员  何 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