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明西与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西,秦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号原告王明西,女,汉族。被告秦小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西与被告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西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394.5元,下余33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仲海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