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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明西与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西,秦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号原告王明西,女,汉族。被告秦小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西与被告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西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394.5元,下余33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仲海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