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412号原告张红霞。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霞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新娟审 判 员 何 凡人民陪审员 潘留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