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杭宁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杭宁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003号原告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03398582,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山南路18号1幢。法定代表人唐浩良,经理。被告杭州杭宁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84186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山河村孙家里100号。法定代表人谢勇。原告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宁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计2906.5元,由靖江市浩良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文无正文)审判员 马 瓒二○一七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