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中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727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法定代表人:高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中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忠彬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