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慕海燕、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海燕,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慕海燕,女,汉族,住青岛市陈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慕海燕与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21960.8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960.8元,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