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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7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719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兰某,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金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双方所生之子金某交由金某自行抚养。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双方所生之子金某不在北京居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兰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以及双方所生之子下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 霄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许 冬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