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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杨月霞与李占明、苏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霞,李占明,苏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杨月霞,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占明,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苏岚,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月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明、苏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月霞借款116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1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1192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8200元,下剩案件款111038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明、苏岚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11038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