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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思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思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监1号原审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57号楼3单元12层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周,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秦思思,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秦思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学审判员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