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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庞思华与王保民、吕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11执97号王保民、吕红:本院已立案执行庞思华申请执行王保民、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王保民、吕红于收到本通知书五内,按照本院(2016)豫021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的处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的处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特此通知附:本院账户及承办人信息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迎宾路支行开户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410206010120001801000001承办人:王崇鹏、吴金磊联系电话:办公室0371—23809161、手机1378111****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年××月××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豫0211执97号王保民、吕红:本院立案执行的庞思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的处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此令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年月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豫0211执97号王保民、吕红:本院已立案执行庞思华申请执行王保民、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本院(2016)豫021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收到本令至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令举报电话:0371-2380****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院长黄凤军二〇一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