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何某1与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8420号原告:何某1,男,2009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白沙溪村45,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代理人:何某2(原告父亲),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珊,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雄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青,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1与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6)粤0605民初18420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6)粤06民辖终177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4546元(以购房总价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楼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15日,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佛山市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荟珑湾花苑1座1502号房屋,总价款为2417338元,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依约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原告至今未收到收楼通知书,被告的逾期交楼行为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总房款2417338元的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时止,暂计至2016年11月15日为254546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辩称,1.被告已经完成工程验收备案手续且于2016年7月15日发函告知原告进行收楼,被告已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交楼义务。根据被告与第二栋业主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交楼时间应该是2015年10月30日;2.对于违约金部分,被告认为过高,被告延期交楼并非自身意愿,被告也是受害者之一,其延期原因是总包商拖延并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且事后被告也已经努力做出补救,积极与承建商沟通,要求其尽快补正相应手续,早日交楼给各业主;3.被告已经做出各种优惠措施包括免收公摊水电费、管理费,停车费按照每天不高于4-6元的标准收取,被告的行为已经弥补原告的损失,请法院减或免被告的赔偿责任;4.本案为系列案件,原告数量巨大,假如均按万分之三赔偿,被告将难以承受甚至破产,为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就算被告需要承担责任,请法院将利息降低至万分之一。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第八条完成相应符合交楼的义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小区外围墙未围好的照片打印件是当时被告拆除了之前存在的墙壁,需要重新修建一面更好的墙壁,这不影响原告正常的居住,现被告已经重建好了。对于安装对讲机等,被告需要原告把房产装修好才能进场安装,这也是为何2座(原告包装修)的业主并没此项陈述的原因。且本案原告存在延期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装可视对讲机照片、安装签名记录拍照件共4张,被告对装可视对讲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安装签名记录拍照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未出示相应证据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荟珑湾花苑1座15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2417338元;被告应当在2015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2种条件(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在该商品房交付入住时,给水、供电、排水、排污、通邮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照明投入使用。2.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由原告自费申请开通。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2417338元。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被告向其交付涉讼房屋的日期前支付全部购房款。2016年7月11日,荟珑湾花苑1座办理了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该邮件于同年7月19日投递成功。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涉讼房屋未能在约定交付期限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告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为两者的内部关系,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对抗原告,被告辩解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当地租金水平、现行利率标准,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标准并不过高,被告请求予以调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讼房屋已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收楼通知于2016年7月19日送达原告,被告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被告应以已付房价款2417338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168247元予原告(2417338元×0.0003×232天)。外围围墙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以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主张房屋未符合交付条件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延期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8247元予原告何某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7.1元,由被告负担183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832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8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