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XX彬诉被告黄涛、陈晓敏、陈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彬,黄涛,陈晓敏,陈平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3812号原告XX彬,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廖子全,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陈晓敏,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陈平高,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XX彬诉被告黄涛、陈晓敏、陈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子全、被告陈平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涛、被告陈晓敏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彬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涛、陈晓敏偿还62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借款总额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陈平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陈平高介绍于2014年7月27日与被告黄涛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0元,并由被告陈平高提供担保,约定利息为月息2%。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黄涛提供了500000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过利息。2015年8月1日,在原告多次追讨下,被告黄涛将借款合同收回,向原告出具新的借条,将借款利息120000元一并计入借款中,期限为一年,并由被告陈平高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涛、陈晓敏避而不见,拒不偿还借款。被告黄涛、陈晓敏系夫妻关系,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平高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黄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陈晓敏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陈平高辩称,其与原告是朋友,被告黄涛、陈晓敏是其侄女婿与侄女,因大家是亲戚朋友才做的担保。原告借钱给被告黄涛、陈晓敏是事实,当时他们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2.5%,原告要吃0.5%的利息。被告黄涛、陈晓敏还没还利息其不太清楚,但2015年换借条的时候应该给过原告30000元利息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7日,被告黄涛向原告XX彬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原告XX彬向被告黄涛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2015年8月1日,因被告黄涛未能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黄涛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张并收回了双方于2014年7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上载明:“我方黄涛今借到XX彬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1日起2016年7月30日止。”被告黄涛作为借款人签字捺印,被告陈平高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因借款期满后,被告黄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涛、陈晓敏归还借款,并要求被告陈平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黄涛与被告陈晓敏于2012年1月17日在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银行取款回单、指定划款通知、借据、婚姻登记信息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XX彬主张被告黄涛尚欠原告借款620000元,有银行凭证和借据予以证明。被告陈平高虽称原告实际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利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黄涛曾向原告支付过约定的利息,其主张也与借据相矛盾,因此对被告陈平高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2014年7月27日向被告黄涛出借500000元款项,2015年8月1日将当年的借款利息转为本金,由被告黄涛重新出具了借据,其借款计算年利率为2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620000元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双方虽在2014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约定有借款利息并进行了计算,但根据被告黄涛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仅对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因此,对原告主张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仅支持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同时被告黄涛与被告陈晓敏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其他约定,故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平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并未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平高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平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涛、陈晓敏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陈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XX彬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平高对被告黄涛、陈晓敏所欠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平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涛、陈晓敏追偿;三、驳回原告XX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1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涛、陈晓敏、陈平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江雨霏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