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花明与周学民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花明,周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孙花明。被执行人周学民。本院在执行孙花明与周学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执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