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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花明与周学民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花明,周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孙花明。被执行人周学民。本院在执行孙花明与周学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执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