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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季文博与郑兆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博,郑兆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8107号原告:季文博,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郑兆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季文博与被告郑兆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文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兆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文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5000元。事实理由:2015年末,原被告一起在麦当劳吃饭,被告将工商银行信用卡62×××85忘在原告处,原告曾使用过却忘记还款,经被告提醒原告于2016年11月13日向被告信用卡还款1800元,还款后卡内余额246.14元。2016年12月19日,为规避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原告将自己支付宝账户139×××@139.com内的余额向被告工商银行信用卡62×××85中还款14753.86元,原告想将卡内余额凑整15000元取出。原告发现无法取出后立即联系被告,被告却说向银行电话核实没有该笔款项并拒绝原告一同带卡去银行查询的请求。原告故起诉。郑兆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末,原被告一起在麦当劳吃饭,被告将工商银行信用卡62×××85忘在原告处。2016年12月19日,为规避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原告将自己支付宝账户139×××@139.com内的余额向被告工商银行信用卡62×××85中还款14753.86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规避支付宝取现收费向被告信用卡中存入现金14753.86元,被告取得该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该笔款项。原告主张之前还款剩余246.14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郑兆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应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兆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季文博14753.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和保全费170元,由被告郑兆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