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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徐爱英、张敬等与付秀芳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英,张敬,张晓冉,付秀芳,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民初1995号原告:徐爱英,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敬,女,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爱英女儿。原告:张晓冉,女,200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爱英女儿。原告张晓冉法定代理人:徐爱英,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晓冉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秀芳,女,194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兴、常灵芝,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负责人:冯运成,村主任。原告徐爱英、张敬、张晓冉与被告付秀芳、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文高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秀芳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豫05民终1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爱英、张敬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原告张晓冉法定代理人徐爱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被告付秀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兴、常灵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爱英、张敬、张晓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返还代领的征地补偿款164153.41元;判令第二被告在此后的土地补偿以其他集体福利费用发放直接对原告办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土地二次延包时,张金明作为承包户主,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了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二组的土地。原告徐爱英与张金明之子张爱兵结婚,其长女张敬于1997年出生,次女张晓冉于2007年出生,后2014年张爱兵去世,张爱兵所承包的一人份土地仍由三原告家庭承包经营。2011年,国家征用了原告家责任田计3.3235亩,共补偿238768.60元,被告六府市庄村委会在未通知到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让被告付秀芳全部领取,未分割给三原告,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以后再发生此类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六府市庄村委会在以后的土地补偿或村集体其他福利发放时直接对三原告办理。被告付秀芳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立案为2015年才到法院起诉,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农户承包土地被国家征收,领取补偿款的主体为农户;被告在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是被告丈夫承包,2011年土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没有分户,国家发补偿款被告作为户主领取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领取征地补偿款用于三原告家庭建设和生活开支,其中有三原告和被告居住房屋建设,把原来的一层住房新建二层和配房,2016年房屋因国家建设被拆迁,三原告办理了拆迁补偿手续,拆迁面积为195平方米,三原告领取补偿款为307866元,现在都由三原告占有,被告作为家庭成员,没有补偿款和补偿房屋,三原告行为侵犯了住宅拆迁补偿权利。第二项开支费用主要用于寻找张敬支出,张敬的父亲张爱斌与其他亲友多次外出支出费用有6万元,原告徐爱英对该事实知情;××支出,××,××支出数万元,2014年张爱兵去世,原告徐爱英知情。综上,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补偿款是对家庭承包户承包地被征用时发放补偿,补偿主体为农户,应该属于家庭财产,被告在领取后用于家庭建设和开支;被告家庭自1998年至今没有分家分户,原告要求分割属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性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拆迁房屋和拆迁补偿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答辩。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徐爱英、张敬、张晓冉提供原告户口本、承包土地登记表复印件、征地补偿明细表复印件、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证明,被告付秀芳提供村委会证明、柴福喜和张志和冯艳勇证明、拆迁补偿表复印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原告均系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被告付秀芳与原告徐爱英系婆媳关系。原告徐爱英与被告付秀芳儿子张爱兵结婚后育有两女,分别为原告张敬、张晓冉。1998年,被告付秀芳与其丈夫张金明、儿子张爱兵、张爱民及原告徐爱英、张敬六人为一户共计分得承包地4.56亩,人均7.6分地,张金明系户主。2001年,张金明去世。2011年,原告家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共计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238668.60元,已均由被告付秀芳从被告六府市庄村委会处领取。2014年,原告徐爱英丈夫张爱兵去世。被告付秀芳将领取的部分征地安置补偿款为原告翻建了房屋。三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二被告是否应返还三原告征地补偿款164153.41元。原告徐爱英系被告付秀芳儿媳,原告张敬、张晓冉系被告付秀芳的孙女。被告付秀芳与其丈夫张金明、儿子张爱兵、张爱民及原告徐爱英、张敬六人为一户共分得承包地4.56亩,后承包地被征收并取得补偿。现该补偿款已经用于家庭实际支出,性质已经转化为家庭共有财产。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原告可另行以分家析产方式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爱英、张敬、张晓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原告徐爱英、张敬、张晓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