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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尤阳与尤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阳,尤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尤阳被执行人尤宏伟申请执行人尤阳与被执行人尤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8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阳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尤宏伟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尤阳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宏伟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尤宏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尤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尤宏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尤阳发现被执行人尤宏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