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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审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孝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孝雄,杨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016号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瑞昌市湓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申请人吴孝雄,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杨秀珍,女,1977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吴孝雄妻子。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2016]第004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项目是:对被申请人吴孝雄杨秀珍征收社会抚养费656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字[2016]第004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华干审判员  杜 豪审判员  朱华珺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