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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裕,林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林家裕,男,1947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林飞云,男,1967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林家裕与被执行人林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云飞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云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云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云飞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15636.63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