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马各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洪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