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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松敏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敏,李志常,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敏,女,1962年0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志常,男,1962年0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松敏与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15400元。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志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李志常名下登记有二套房屋×××、×××,本院已对二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现不宜采取变现措施;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志常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二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北京地区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