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洪晓瑜与黄志军、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敏、厦门恒百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晓瑜,黄志军,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敏,厦门恒百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洪晓瑜,黄志军,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敏,厦门恒百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晓瑜,女,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淑贞,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志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29号2006单元B区。法定代表人:苏玉材(原法定代表人蒋冬梅)。被执行人:刘云敏,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恒百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61号振华大厦C座B2801室A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捷。被执行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004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被执行人: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003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军。本院在执行洪晓瑜与黄志军、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刘云敏、厦门恒百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3002、3007室、思明区思明南路275号201、202、203、204、205单元、思明区思明南路279号103、104、105、202、203、204、205、206、207单元;轮候查封了厦门市吉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70号201、202、203、204单元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公证费359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