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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章丽霞与邱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霞,邱荣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3923号原告:章丽霞,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邱荣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章丽霞与被告邱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荣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偿还借款12800元及利息1200元,共计1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8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章丽霞人民币壹万贰仟八百元整(12800.00)期限为三个月。具借人:邱荣成2016年7月1日”。邱荣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如期还清借款,其拖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率,该借款视为无利息,但原告主��逾期的合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6年10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认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邱荣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丽霞借款本金1280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认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章丽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邱荣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