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4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能漫与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孙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能漫,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孙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能漫,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9,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兆林,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7,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能漫与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孙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泉州富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因不服(2013)晋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闽05民再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晋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