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7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7205王太均与陈友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均,陈友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7205号原告:王太均(军),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峰,睢宁县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友之,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王太均与被告陈友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太均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友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陈友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太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