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彭华申请林德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林德财,姚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彭华,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德财,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姚爱琴,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华与被执行人林德财、姚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11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华审判员 吴 辉审判员 刘晋强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