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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2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戚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戚安,解文坤,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鲁联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试剂总厂,刘津福,方庆丽,姚志强,杨敏,肖白白,丛培政,殷晓菊,胡延亮,刘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2950号之一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辉,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戚安,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解文坤,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津福。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曲书阳。被告: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勇。被告:济南试剂总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明新。被告:刘津福,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方庆丽,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姚志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敏,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肖白白,女,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丛培政,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殷晓菊,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胡延亮,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济,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安、解文坤、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鲁联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试剂总厂、刘津福、方庆丽、姚志强、杨敏、肖白白、丛培政、殷晓菊、胡延亮、刘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5元,减半收取计5007.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吕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