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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聂木连、谢玖权、向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木连,谢玖权,向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聂木连,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谢玖权,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向和成,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聂木连与谢玖权、向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玖权、向和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孟 常 来自: